臨時工工資能否計入費用計提基數

2019-04-27 16:0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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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工資能否計入費用計提基數,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詳情請看會計學堂小編下面的文章。

臨時工工資能否計入費用計提基數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依據上述規定,支付給臨時工的工資可以作為工會經費的計提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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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該給臨時工繳納養老保險嗎?

答:只要是勞動者,不分臨時用和正式工,都有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力,就算是臨時工,也應該交納養老保險的,公司有這樣的義務,臨時合同上也應該有注明。

1、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你可以要求單位繳納社會保險,還可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2、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3、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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