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是否繳增值稅

2019-04-27 09:23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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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為企業的合伙人,投入企業的可以是固定資產,可以是資金,還可以是無形資產。那么,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是否繳增值稅?請大家和會計學堂小編一起來解讀一下吧。

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是否繳增值稅

(一)對于與投資方不共同承擔風險,收取固定利潤的行為,按“轉讓無形資產”處理,繳納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第490號)規定,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的有關規定,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與投資方不共同承擔風險,收取固定利潤的行為,應區別以下兩種情況征收營業稅:以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屬于將場地、房屋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項目征收營業稅;以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譽等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屬于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的行為,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二)對于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第191號)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上述“轉讓無形資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明確規定為,轉讓無形資產,指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無形資產,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和轉讓商譽。

對照“營改增”的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在應稅服務范圍注釋中明確,“研發和技術服務中技術轉讓服務”和“文化創意服務中商標和著作權轉讓服務”屬于增值稅應稅服務范圍,具體包括:技術轉讓服務,指轉讓專利或者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商標和著作權轉讓服務,指轉讓商標、商譽和著作權的業務活動。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除外)、銷售不動產以及不動產在建工程。前述營業稅“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收范圍,除轉讓土地使用權外,轉讓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譽納入增值稅應稅服務的征收范圍。

對于專利等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是否征收增值稅的問題,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提供應稅服務,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但不包括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應稅服務。有償,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財稅〔2013〕37號文件附件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僅保留了“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的優惠,并不涉及投資入股。

 以專利等無形資產入股,投資人取得了對應股權,屬于其他經濟利益,應該繳納增值稅,對于涉及專利及非專利技術投資入股,按規定可以享受免稅優惠。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六項明確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視同銷售貨物。而實施辦法第十一條對視同提供應稅服務作出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下列情形,視同提供應稅服務:(一)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說,第十一條并未提及專利等無形資產用于投資,屬于視同提供應稅服務,導致理解產生歧義,建議相關部門盡快明確此問題。“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對類似業務進行處理時,應充分考慮政策變化帶來的風險,并適時根據政策變化,正確履行納稅義務。

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是否繳增值稅

收到股東投資,如何作會計分錄?

正常情況下,借:銀行存款 貸:實收資本

但也有特殊情況:

(1)如果投資款超過了認繳的注冊資本,那么超過部分計入資本公積,

借:銀行存款

貸:實收資本

貸:資本公積

(2)如果投資的是非現金資產,那么一般這些非現金資產需要經過評估,按照各股東確認的評估值入賬,

借:固定資產/存貨等資產項目

貸:實收資本

會計學堂今天的內容就整理完了,關于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是否繳增值稅這個問題,大家是否有了答案了呢?如果還沒有,那就再次認真學習一下會計學堂小編總結的本篇文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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