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項目分攤期間費用時,業務招待費怎么處理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〇二條規定,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 2017年版)》中《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第7列“應分攤期間費用”的填報說明:填報享受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合理分攤的期間費用。合理分攤比例可以按照投資額、銷售收入、資產額、人員工資等參數確定。上述比例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同時從事征稅項目和減免稅項目的,應合理分攤發生的期間費用。但是,實際經營活動中,期間費用一般會包括業務招待費,而業務招待費并不是全額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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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甲農業服務有限公司經營范圍有3個項目,即農田農機作業、農機維修以及對農機以外其他車輛的維修(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農田農機作業和農機維修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對其他車輛的維修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甲公司能夠將此3個項目取得的收入和成本分別計算。2017年,農田農機作業和農機維修兩項業務共取得收入和發生的成本分別為2800萬元和1600萬元;對其他車輛維修取得收入為700萬元,發生成本為400萬元。甲公司2017年發生期間費用為900萬元,其中業務招待費為60萬元。假如甲公司無其他稅費和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期間費用按照銷售收入比例分攤。
在實務中,企業的期間費用分攤時,對其中的業務招待費處理一般有兩種方式:一是先全額分攤期間費用,然后再調整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二是先調整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然后再將剩余的期間費用進行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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