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稅收中包稅合同的計稅方法
答:一、涉外勞務合同中,同一項目,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或營業稅)的計稅基礎應是一致的。
1、屬于繳納營業稅的項目:
包稅合同的計稅基礎=合同金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隨征稅款(城維、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等)
(關鍵點:需要加上營業稅)
2、屬于“營改增”項目需繳納增值稅:
包稅合同的計稅基礎=合同金額+企業所得稅+隨征稅款(城維、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等)
提示:特別要注意與公式1的區別,因增值稅為價外稅,這里不需要加上增值稅。
二、簡要舉例:境內某企業與某外國企業簽訂勞務合同,假設為“營改增”項目,合同金額為10萬元,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雙方約定中方需負擔該項目在中國繳納的所有稅款。(核定利潤率為25%)
設計稅基礎為X,則:
X=10萬元+X×25%×25%+ (X×6%)×(城維稅率+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地方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等)
按上述公式即可計算出計稅基礎。則:
應納企業所得稅=計稅基礎×25%×25%;
應納增值稅=計稅基礎×6%。
三、如果是屬于源泉扣繳的項目(如:特許權使用費、租金、分紅等),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0%(不考慮其他稅收優惠的情況下),且不需要核定利潤率。則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企業所得稅=計稅基礎×10%。相應要調整上述的兩個計算公式。
四、另友情提示:
1、包稅合同中,境內企業所承擔的稅款,其納稅人實質上是境外企業,因此境內企業不得憑完稅憑證將該部分稅款在企業所得稅稅前計算扣除(檢查過程中已發現有企業將承擔的該部分稅款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可扣除的特別情形:國稅辦函【2010】615號)
2、若不是包稅合同,且屬于應征增值稅項目,則計稅基礎=合同金額-增值稅=合同金額÷(1+增值稅稅率)。

屬于按照稅收的計稅標準不同進行分類的是?
答:屬于按照稅收的計稅標準不同進行分類的是從價稅、從量稅和復合稅。
1、從價稅是指以征稅對象的價值或價格為計稅依據征收的一種稅,一般采用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如我國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均采取從價計征形式;
2、從量稅是指以征稅對象的一定計量單位作為計稅依據的一種稅,一般采用定額稅率,我國的資源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均實行從量計征形式;
3、復合稅是指對征稅對象采取從量和從價相結合的計稅方式征收的一種稅,如對酒類征收的消費稅采取從量和從價相結合的復合計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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