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股權轉讓的計稅成本如何判定

2019-04-26 10:2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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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股權轉讓的計稅成本如何判定,“購買價款”才能作為投資資產的歷史成本,即其計稅基礎。稅人再次轉讓所受讓的股權的,股權轉讓的成本為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及買方負擔的相關稅費,詳情請看會計學堂小編下面的文章。

二次股權轉讓的計稅成本如何判定

答: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此處很明確規定“購買價款”才能作為投資資產的歷史成本,即其計稅基礎。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第四條規定得更為明確:“納稅人再次轉讓所受讓的股權的,股權轉讓的成本為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及買方負擔的相關稅費”。

二次股權轉讓的計稅成本如何判定

自然人股權轉讓個稅案例解析

答:甲公司自然人股東A將其所持20%股份轉讓給乙公司,收到轉讓價款220萬元(投資成本200萬元),并辦理完畢工商變更登記。股東A在進行股權轉讓個稅申報時,稅局認為該交易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個稅應由受讓方乙公司代扣代繳;二是認定股權轉讓價格偏低,理由是在股權轉讓時,甲公司凈資產為1500萬元,所轉股份對應凈資產份額為300萬元,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且無正當理由,因此稅局對其轉讓價款進行核定,應交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為(300-200)*20%=20萬元。(注:本案例為說明股權轉讓個稅問題,簡化處理,未考慮印花稅)

 1、股權轉讓個稅由轉讓方自行申報繳納存風險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以下簡稱第67號公告)第五條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受讓方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均應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認真履行扣繳稅款義務。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股權轉讓價款偏低補繳個稅受損失

  根據第67號公告規定,如無第十三條所列的正當理由,符合第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同時上海稅局明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將對其提供的正當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核實。對于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或提供的證明材料無法證明其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將按規定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以上述案例為例,股東A計劃收益為220-200-4=16萬元,而實際收益為220-200-20=0,造成該結果的原因是納稅人對股權轉讓市場價和計稅收入的差異不了解。尤其是非控股股東,他們日常更多關注利潤相關數據,對于公司資產負債表關注較少,相關財務資料也掌握不多。在進行股權轉讓前,沒有深入了解相關稅收政策,導致稅局核定轉讓收入,測算稅負與實際稅負的差異較大。

 3、申報繳稅不及時承受監管風險

  根據第67號公告規定,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在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等情形發生時,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同時上海稅局要求扣繳義務人應于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雙方信息(如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等),股權轉讓協議情況(如股權基本信息、企業資產狀況、約定對價金額、具體交易形式、工商變更時間、對價支付時點、后續收入或賠償等),以及涉及股權轉讓的其他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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