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遷損失稅務處理方法

2019-04-25 16:3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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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遷損失稅務處理方法,企業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為負數的,應為搬遷損失。搬遷損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選擇其一進行稅務處理:1.在搬遷完成當年,一次性作為損失進行扣除;2.自搬遷完成年度分3個年度,均勻在稅前扣除。請看會計學堂小編下面的文章。

政策性搬遷損失稅務處理方法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十七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搬遷完成年度,企業應進行搬遷清算,計算搬遷所得:1.從搬遷開始,5年內(包括搬遷當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遷的;2.從搬遷開始,搬遷時間滿5年(包括搬遷當年度)的年度。第十九條規定,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已經完成搬遷:1.搬遷規劃已基本完成;2.當年生產經營收入占規劃搬遷前年度生產經營收入50%以上。

本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規定,并結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探討企業在政策性搬遷清算中發生搬遷損失或搬遷所得的稅務處理。

搬遷損失稅務處理的兩種方法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規定,企業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為負數的,應為搬遷損失。搬遷損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選擇其一進行稅務處理:1.在搬遷完成當年,一次性作為損失進行扣除;2.自搬遷完成年度分3個年度,均勻在稅前扣除。

實務中,企業應結合搬遷完成年度及以后年度是否享受稅收優惠、所得額的多少,籌劃一次或分期稅前扣除搬遷損失。

政策性搬遷損失稅務處理方法

相關案例

答:甲企業從事公共污水處理項目,企業所得稅享受“三免三減半”優惠。2014年為稅收優惠的第一年,也是搬遷完成年度,未計入當期損益的搬遷清算損失750萬元。假設2014年~2019年會計利潤均為200萬元,免稅所得190萬元,除搬遷損失應調整外,無其他調整事項。現對政策性搬遷損失分別按一次性扣除與分期扣除兩種方法,計算比較各自稅負。

見本文附表:甲公司兩種方案的稅負比較

以甲公司選擇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性搬遷損失為例,分析2014年虧損金額如何確定。在填列新申報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時,第19行“納稅調整后所得”=200-750=-550(萬元)小于0,即應稅項目虧損=(200-190)-750=-740(萬元)小于0,免稅項目所得190萬元大于0。因主表A10000019行“納稅調整后所得”-550萬元小于0,按《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填報要求,第2列第6行“納稅調整后所得” 本年度表A10000019行=-550(萬元),為以后年度應彌補虧損金額。

2015年度,應稅項目所得10萬元,免稅項目所得190萬元,主表A100000 “納稅調整后所得”=200(萬元)大于0,減免所得190萬元大于0。按A106000表填報要求,第2列第6行“納稅調整后所得”=本年度表A100000第19行-20-21行=200-190-0=10(萬元),為可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金額。其他年度填報方法類推。

通過計算,選擇一次性稅前扣除,可節省稅款支出=15+26.25=41.25(萬元)。

再如,乙公司2014年發生政策性搬遷損失,未計入當期損益金額900萬元。2014年~2021年會計利潤均為120萬元,適用企業所得稅率25%,無其見本文附表:乙公司兩種方案的稅負比較

通過計算,選擇分期稅前扣除,可節省稅款支出=60-15=45(萬元)。

巧用清算所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明確,政策性搬遷清算所得(損失)在A105110表《政策性搬遷納稅調整明細表》詳細披露搬遷所得或損失及納稅調整金額。此舉表明,政策性搬遷所得是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組成部分,澄清了以往要單獨納稅申報的爭議,因此,企業應周密安排政策性搬遷清算時間。稅法規定,企業某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如丙公司在2009年發生虧損250萬元,可彌補期限是2014年。2014年是政策性搬遷清算年度,清算后搬遷所得額300萬元,在彌補虧損后應交企業所得稅=(300-250)×25%=12.50(萬元)。在這種情形下企業應積極主動清算,爭取最大限度的利用清算所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實現節稅目標。

綜上所述,政策性搬遷損失稅務處理方法細節較多,企業在日常業務處理時注重差異,同時應做好正確的會計處理,以上就是關于政策性搬遷損失稅務處理方法的全部內容,會計學堂的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介紹完畢了,獲取更多精彩的財務知識,請持續關注會計學堂的官網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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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政策性搬遷賬務處理最主要的原則在于確保部門搬遷前后的賬目完整性。一般要做的第一步是將所有搬遷前部門涉及的賬目記錄整理出來,分析是否存在缺漏或紕漏,并糾正和補全,以確保數據準確無誤。接下來,將檢查過的賬目記錄和要搬遷的賬務活動“拆離”,即從相應部門的“待處理”和“已處理”小項中分別抽取出來,進行轉移或合并等賬務處理,以便確保所有資金的有效利用,也就是說,所有財務資金的流向都是可追蹤可見的、清晰可控的。此外,企業還應該注意搬遷后的財務安全性,嚴格按照內部合規程序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使企業避免可能出現的不必要的風險。舉個例子來講,某公司在搬遷賬務之前,先制定一個清晰明確的工作流程,經過嚴格的審批和審計,確保搬遷程序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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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一、政策性搬遷補償的會計處理。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的通知(財會[2009]8號)規定:企業因城鎮整體規劃、庫區建設、棚戶區改造、沉陷區治理等公共利益進行搬遷,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其中,屬于對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損失、有關費用性支出、停工損失及搬遷后擬新建資產進行補償的,應自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后如有結余的,應當作為資本公積處理。企業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遷補償款,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等會計準則進行處理。根據上述規定,因公共利益搬遷而收到的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企業應于收到補償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然后區別以下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第一,屬于補償搬遷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性支出和停工損失的,應從“專項應付款”科目轉入“遞延收益”科目,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并作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計入其他收益,即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第二,屬于補償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搬遷損失的,應從“專項應付款”科目轉入“遞延收益”科目。在固定資產清理損失計入其他收益時,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在無形資產轉銷計入其他收益時,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第三,屬于補償搬遷后新建資產(主要為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的,應從“專項應付款”科目轉入“遞延收益”科目,并作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采取總額法核算的,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分期計入當期損益,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采取凈額法核算的,“遞延收益”直接沖減“固定資產”等。 第四,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后的結余,應當轉入資本公積中的其他資本公積明細科目,由全體股東共同享有,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二、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相關涉稅處理。由政府主導下的政策性搬遷,是政府將被搬遷企業的土地予以征收,被搬遷企業取得的補償包括:對被征用資產價值的補償;因搬遷、安置而給予的補償;對停產停業形成的損失而給予的補償;資產搬遷過程中遭到毀損而取得的保險賠款;其他補償收入。 1.增值稅。政策性搬遷補償中,對征收資產價值補償收入免征增值稅。根據《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財稅〔 2016 〕36號印發 )第一條第( 三十七 )項規定: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免增增值稅。但該文件并沒有明確建筑物補償是否繳納增值稅,導致實際政策執行比較混亂,如原湖北省稅務局明確“取得的建筑物、構筑物和機器設備的補償收入征收增值稅”。但現行政策即《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無償轉讓股票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0號)已明確: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關有形動產、不動產補償費的行為,屬于《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財稅〔 2016 〕36號印發 )第一條第( 三十七 )項規定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因此,企業收到的對征用資產價值補償收入,包括的土地補償、地上建筑物補償、機器設備補償,屬于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而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除征用資產以外的補償收入,因為并未發生應稅行為,所以也不存在繳納增值稅。 2.土地增值稅。政策性搬遷補償中,對不動產的補償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條例第八條(二)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法規免征土地增值稅。符合上述免稅法規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根據上述規定,符合上述規定的政策性搬遷,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則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3.企業所得稅。企業搬遷補償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前提必須是屬于“政策性搬遷”。企業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關文件證明資料的,屬于政策性搬遷:1.國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需要。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政策性搬遷說白了就是政府主導的為了公共利益進行的搬遷,這里注意兩點:一是政府主導的搬遷一般都會公告并有正式的批復文件,這是證明政策性搬遷最有利的證據。二是政策性搬遷是與自行搬遷、商業性搬遷等概念相對應的,企業自主決定的搬遷看以看做是正常的商業行為,需要進行正常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并不符合政策性優惠的范圍。三是在進行政策性搬遷企業所得稅處理時,企業應按照相關的要求,就政策性搬遷過程中涉及的搬遷收入、搬遷支出、搬遷資產稅務處理、搬遷所得等管理事項,單獨進行稅務管理和核算。不能單獨進行稅務管理和核算的,應視為企業自行搬遷或商業性搬遷等非政策性搬遷進行所得稅處理,不能享受相關的政策優惠。 現行政策性搬遷企業所得稅優惠只是遞延納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規定,企業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符合下列兩種情形視為搬遷完成年度,企業應進行搬遷清算,計算搬遷所得:(1)從搬遷開始,5年內(包括搬遷當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遷的。(2)從搬遷開始,搬遷時間滿5年(包括搬遷當年度)的年度。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已經完成搬遷: 搬遷規劃已基本完成; 當年生產經營收入占規劃搬遷前年度生產經營收入50%以上。企業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為負數的,應為搬遷損失。搬遷損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選擇其一進行稅務處理:(1)在搬遷完成年度,一次性作為損失進行扣除。(2)自搬遷完成年度起分3個年度,均勻在稅前扣除。企業的搬遷收入,包括搬遷過程中從本企業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單位)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以及本企業搬遷資產處置收入等。企業搬遷資產處置收入,是指企業由于搬遷而處置企業各類資產所取得的收入。企業由于搬遷處置存貨而取得的收入,應按正常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進行所得稅處理,不作為企業搬遷收入。 注意:一是企業搬遷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換的,換入土地的計稅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凈值,以及該換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為該換入土地的計稅成本,在該換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年限攤銷。二是企業以前年度發生尚未彌補的虧損的,凡企業由于搬遷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的,從搬遷年度次年起,至搬遷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企業邊搬遷、邊生產的,其虧損結轉年度應連續計算。 4.契稅。取得拆遷補償款后,重新購置房屋是否繳契稅?契稅法有規定:“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房屋權屬的契稅優惠政策,各地具體規定細則不同。以湖北省為例,《湖北省關于契稅具體適用稅率及免征減征辦法的決定》明確: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選擇貨幣補償且重新購置土地、房屋的,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部分免征契稅,對超出部分征收契稅;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土地使用權置換且不支付差價的免征契稅,支付差價的,對差價部分征收契稅。 5、印花稅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的規定,印花稅應稅憑證是指《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反之,未列舉的憑證就不需要繳納印花稅。拆遷補償合同不在列舉范圍內,所以,不應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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