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應稅憑證和按期匯總的區別
按征期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按期匯總繳納納稅人、電子應稅憑證繳稅納稅人和核定征收納稅人,其中,按期匯總繳納和電子應稅憑證繳稅納稅人征期為每月的1日至10日;核定征收納稅人征期為每月的1日至15日.具體征期按當年的征期日歷執行.
按期匯總繳納和電子應稅憑證繳稅納稅人網上申報的工作要求:
⑴按期匯總繳納和電子應稅憑證繳稅方式的納稅人,應提前15日以書面形式告知主管稅務機關,須告知采取的申報類型和應稅憑證類型(印花稅稅目).其中,2015年7月1日前已經采取按期匯總繳納方式的納稅人,可不再書面告知主管稅務機關.

⑵納稅人在網上申報時須進行應納稅憑證明細資料導入,《印花稅應稅憑證明細表》可在網上申報系統進行下載.納稅人應提前下載樣表,在日常工作中全面、準確地在《印花稅應稅憑證明細表》中做好登記工作,以方便征期內的明細資料導入.
關于按期匯總繳納和電子應稅憑證繳稅
1.按期匯總繳納和電子應稅憑證繳稅納稅人,在辦理印花稅明細申報:⑴納稅人在明細申報系統中下載樣表,并按照應稅憑證明細表的要求做好應稅憑證登記工作.
⑵納稅人應稅憑證有規范編號的,按照規范編號填報;無規范編號的,納稅人可按照簽訂時間自行編號填報.
2.對于應稅憑證數量較多、導入工作量大的納稅人,各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其進行7月和8月兩個征期的合并征收,即7月份暫緩明細申報,8月份征期將兩個月的應稅憑證合并導入進行明細申報繳稅, 9月份起,納稅人應嚴格按照規定做好明細申報繳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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