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收入確認條件有哪些
一般來說企業應當在發出商品、提供勞務同時收取價款或取得索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經營收入。根據上述收入確認的一般標準,結合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的特點,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收入的確認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銷售土地和商品房,應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經移交,已將發票和結算賬單交給買主時,作為收入的實現。
2、房地產開發企業代建的房屋和工程,應在房屋和工程竣工驗收,辦妥財產交接手續,并已將代建的房屋和工程價款結算賬單提交委托單位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3、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賒銷或分期收款銷售的辦法銷售土地和商品房的,可以按合同規定的收款時間分次確認為收入,但必須以土地和商品房已經移交給買主作為銷售實現的前提條件。
4、房地產開發企業跨年度的代建工程,在年末可按工程完工的百分比確認收入和費用。

房地產企業增值稅收入確認時點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因此,房地產企業銷售開發產品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的具體如下。
第一,房地產企業銷售商品房的增值稅納稅義務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房地產企業收到銷售商品房的銷售款項或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商品房預售合同或銷售合同就是房地產企業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二是房地產企業將商品房移交給購房者使用或辦理了商品房移交的手續,例如移交了鑰匙。
第二,房地產企業銷售商品房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的判斷標準:一是商品房預售合同或銷售合同中約定的商品房移交的具體時間的當天;二是如果房地產企業移交商品房的時間滯后于銷售合同中約定的移交時間,則以實際移交商品房的時間的當天作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時間。
房地產企業收入確認條件有哪些,看了上文的解答,大家是不是覺得很清晰了呢?在實務中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房地產企業來說,存在會計收入確認與增值稅收入確認不一致的稅會差異,大家不要忘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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