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行業企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是不是應當分期攤銷處理?
答:應當分期攤銷處理
財企[2006]478號文件規定的“安全生產費”和《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人民銀行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6]369號)規定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性質。
1、《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財會[2009]3號)第三條規定,高危行業企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2、高危行業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應當計入相關產品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記入“4301專項儲備”科目。
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時,屬于費用性支出的,直接沖減專項儲備。
企業使用提取 的安全生產費形成固定資產的,應當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歸集所發生的支出,待安全項目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確認為固定資產;
同時,按照形成固定資產的成本沖減專項儲備,并確認相同金額的累計折舊。該固定資產在以后期間不再計提折舊。
“專項儲備”科目期末余額在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項下“減:庫存股”和“盈余公積”之間增設“專項儲備”項目反映。
企業提取的維簡費和其他具有類似性質的費用,比照上述規定處理。本解釋發布前未按上述規定處理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
因此,企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應按上述規定處理。
3、安生生產費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是不同性質的支出。
企業按規定繳存的安全風險抵押金,通過“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
企業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時:
借:其他應收款
貸:銀行存款/庫存商品
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動用安全風險抵押金時:
借:營業外支出等科目
貸:其他應收款。
為什么國家規定高危行業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能達到什么效果?
答:一方面是法律的要求,《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另一方面因為安全生產存在的主要問題,就是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投入普遍不足。為了從根本上解決安全投入無保障的問題,所以將其列為必要條件。
高危行業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應當計入相關產品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同時計入專項儲備科目,這個錢是交給誰的?
答:安全生產費用只是一個總稱,它涵蓋的內容基本上可以分為九大類: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三、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四、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
五、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六、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七、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八、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這些資金費用平時應該專項管理,根據計劃預算支出,不是全部交給某個人或某個部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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