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營改增后固定資產進項稅抵扣最新通知詳情

2017-08-24 14:20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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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營改增后固定資產進項稅抵扣的最新通知便經過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等官方機構下發,本文為該通知內容詳情,歡迎大家閱讀。

2016年營改增后固定資產進項稅抵扣的最新通知便經過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等官方機構下發,內容涉及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固定資產進項稅抵扣范圍不夠明確等問題的處理方法,本文為該通知內容詳情,歡迎大家閱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增值稅轉型改革實施后,一些地區反映固定資產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范圍不夠明確。為解決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所稱建筑物,是指供人們在其內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的房屋或者場所,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2”的房屋;所稱構筑物,是指人們不在其內生產、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3”的構筑物;所稱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礦產資源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

《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電子版可在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查詢。

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九月九日

對于該通知的下達已經過了一年,對于財會人員來說也基本能夠了解,本文僅作為財會新人參考學習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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