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會計處理方法】
1、可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
是指2009年1月1日以后實際發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此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運輸費用結算單據。
可以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2、不得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
并非所有的固定資產都可以抵扣進項稅,下列固定資產的進項稅就不能抵扣:一是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固定資產,非正常損失的購進固定資產及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固定資產不得抵扣,需要強調的是,不能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必須是專門用于上述用途的;二是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這里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與以前的政策相比,現在自然災害損失的進項稅是可以扣除的。
3、已扣稅固定資產改變用途的處理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改變用途,專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或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應按固定資產凈值乘以適用稅率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如某企業購進100萬元設備,進項稅17萬元,采用直線法按10年折舊,無殘值,5年后專門用于生產免稅產品。則會計處理如下:
(1)購進時
借:固定資產 100萬元
應交稅費-應抵扣固定資產增值稅(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17萬元
貸:銀行存款 117萬元
(2)5年折舊額=100/10*5=50萬元
固定資產凈值=100-50=50萬元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50*17%=8.5萬元
借:固定資產 8.5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抵扣固定資產增值稅(固定資產進項稅轉出)8.5萬元
4、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入帳價值有變
如:某企業購進100萬元的設備,進項稅17萬元。
增值稅轉型前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 117萬元
貸:銀行存款 117萬元
增值稅轉型后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 100萬元
應交稅費-應抵扣固定資產增值稅(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17萬元
貸:銀行存款 117萬元
5、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固定資產轉出問題
關于這個問題,財稅(2008)170號文提到,應按固定資產凈值乘以適用稅率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個人認為,這個提法失于籠統,無法操作。首先,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可能是多臺設備生產的,你無法確定哪臺設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再者,你不能因為損失了一批產品,就將整個設備的進項稅額全部轉出。
準確的做法是將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中包括的進項稅計算出來,予以轉出,但這個計算過程將會相當繁瑣,同樣不易于操作。
【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范圍】
1、《條例》及《細則》規定:購進固定資產取得增值稅發票可以抵扣銷項稅額,但購進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和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小汽車、游艇)的固定資產(含混用的機器設備)及屬于營業稅應稅項目的不動產以及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的原料費和修理費)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這是這次增值稅轉型改革的關鍵點。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根據新《條例》、《細則》針對固定資產進項稅抵扣政策的有關規定作出了補充,即:從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簡稱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統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但應注意以下幾點:
(1)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實際發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在2008年以前發生固定資產購進的,即使取得了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相關業務的扣稅憑證也不允許抵扣。
(2)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要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①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3)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以及自制或購進固定資產發生非正常損失要在當月計算并轉出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4)納稅人發生固定資產視同銷售行為,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本文由會計學堂整理。
(5)自2009年1月1日起,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停止執行。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4]156號)等15個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政策文件從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3、因購置機器設備的進項稅可以抵扣銷項稅額,所以新《條例》刪除了原《條例》“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免征增值稅政策。
(二)明確了與固定資產進項稅抵扣政策相關的進項稅額抵扣政策。
1、將不允許抵扣進項稅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運輸費用的進項稅額列入了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范圍。即:不允許抵扣進項稅的項目,其包含的運輸費用的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
2、將購進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包括被盜、丟失、霉爛變質)時,與其購進相關的勞務進項稅額也不得從銷項稅額的抵扣,如:與購進貨物相關的運輸費、加工修理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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