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并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答:按照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凈資產(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這里重點分析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以下簡稱合并資產)計稅基礎的確定。在不涉及非股權支付的情況下,合并資產的計稅基礎應為被合并企業原來的計稅基礎。但在涉及非股權支付情況下,合并資產的計稅基礎應根據被合并企業原有計稅基礎調整確定。如何進行調整呢?實際工作中可利用分解理論調整確定合并資產的計稅基礎。由于合并企業為取得合并資產付出了股權支付和非股權支付兩種代價,因此可將其取得的合并資產分解為兩部分,即一部分通過股權支付方式取得,另一部分通過非股權支付方式取得。其中,通過股權支付方式取得合并資產的計稅基礎,依據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應按其原來的計稅基礎確定。而通過非股權支付方式取得的合并資產相當于按非股權支付的公允價值購入,因此應按公允價值確定其計稅基礎。

企業合并要繳納哪些稅費?
一、合并企業涉及的稅種
(一)契稅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改建為一個企業,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其合并后的企業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財稅【2012】4號)
(二)印花稅
以合并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財稅【2003】183號)
(三)企業所得稅
一般稅務處理: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公允價值確定;被合并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
特殊稅務處理:
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股權支付對應部分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二、被合并企業涉及的稅種
(一)增值稅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
(二)土地增值稅
在企業兼并中,對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財稅字【1995】48號)
(三)所得稅
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三、被合并企業股東涉及的稅種——所得稅
1、一般稅務處理: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2、特殊稅務處理:被合并企業股東取得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企業合并的計稅依據是什么?不知道小編為大家搜集的上文是否幫助到你?對于介紹的并不全面的地方由學堂的答疑老師進行專業補充,歡迎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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