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2年第15號文件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及技術維護費解讀(1)
意思是說,從2011年12月01日起,納稅人初次購買稅控系統的,稅控系統的價格和增值稅(兩項的合計額),可以一并作為進項,進行抵扣。購買稅控系統取得的專————用————發————票就不要單獨用來再次抵扣了。如果是2011年12月01日之前已經購買了稅控系統的,那之后再購買稅控系統的話,那個稅控系統的價格(就是你說的費用)不可以并入到增值稅進項里面。如果取得了專————用——發————票的,就按票面的增值稅稅額進行抵扣。文件中說的是“支付的費用”,不是說‘支付的稅額’
專用設備價稅合計全額抵減增值稅
財稅[2012]15號文件規定,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財稅2012年第15號文件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及技術維護費解讀(2)
增值稅稅控系統包括: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專用設備包括金稅卡、IC卡、讀卡器或金稅盤和報稅盤;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盤和報稅盤;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盤和傳輸盤。
此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3號)規定,企業購置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發生的費用,準予在當期計算繳納所得稅前一次性列支;同時可憑購貨所取得的專用發票所注明的稅額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即只是購買增值稅防偽系統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的稅額可以抵扣。
與原規定相比,財稅[2012]15號文件擴大了抵減范圍,不僅稅額可以抵減,價稅合計均可抵減。
財稅2012年第15號文件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及技術維護費解讀(3)
1、 購入專用設備、支付技術維護費用時
借: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現金)
2、抵減增值稅稅額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貸:營業外收入―補貼收入
3、購入的專用設備已申報進項稅額的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
貸: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延伸閱讀:【財稅2012(15)號】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
看完以上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及技術維護費的三部分內容,大家對財稅2012年15號文件的內容應該有了清晰的了解,本文由會計學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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