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水利基金的計稅依據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規定,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促進實體經濟發展,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魯政辦字[2017]83號)規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減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水利建設基金專項收入征收率的調整
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其他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征收比例,由按照增值稅、消費稅實際繳納額1%調整為0.5%.金稅三期系統初始化參數表中將水利建設基金專項收入征收率1%有效期終止為2017年5月31日,新增加有效期起為2017年6月1日的0.5%的征收率.

二、納稅期限為按"月"納稅人稅費種認定調整
省地稅局已于5月31日對納稅期限為月、登記狀態為正常、停業的納稅人,有效的水利建設基金專項收入稅(費)種認定有效期統一終止到2017年5月31日,并增加一條有效期起為2017年6月1日的水利建設基金專項收入稅(費)種認定信息.
三、納稅期限為"按季"納稅人稅費種認定調整
由于水利建設基金專項收入本次征收率的調整是從6月1日起開始,納稅期限為按季納稅人的稅費種認定調整方案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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