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預繳申報表房地產如何填報
(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表頭項目
1.“稅款所屬期間”:
采用電子申報(包括IC卡和網上申報)的納稅人季度(月)申報一般填報公歷某年1月1日至申報所屬季度最后一日;企業年度中間開業的,應填報實際開始經營之日至申報所屬季度最后一日;企業年度中間發生合并、分立、破產、停業等情況,按規定需要清算的,應填報至實際停業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產之日;
采用手工方式進行申報的季度(月)申報應為所屬季度(月)起始日期至申報所屬季度最后一日。“納稅人識別號”:填報稅務機關統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號碼。
“納稅人名稱”:填報稅務登記證所載納稅人的全稱。
(二)填報說明
1.第1行“利潤總額”填寫按財務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從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利潤總額”應包括本期實際應納稅所得額和本期取得的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
2.第2行“納稅調整增加額”填報按照稅法規定可做納稅調整的項目。納稅人將實際發生的稅前扣除項目金領大于稅收規定標準應進行納稅調整增加所得的金額未在收入總額中反映的收入項目以及不應在扣除項目中反映的支出項目的金額填在此列。
3.第3行“納稅調整減少額”:填報根據稅收規定可在稅前扣除,但納稅人在會計核算中沒有在當期成本費用中列支的項目金額,以及在以前年度進行了納稅調整增加,根據稅收規定從以前年度結轉過來在本期扣除的項目金額。納稅人如有根據規定不應在收入總額中反映的非收入項目以及應在扣除項目中反映而沒有反映的支出項目的金額填在此列。從事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將預售收入結轉為銷售收入的當期,應減去已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原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
4.第4行“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按稅收規定本期可彌補的以前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額(用正數表示,不得大于第1+2-3行后的金額)。
5.第5行 “應納稅所得額”填報第1+2-3-4行后的余額,第5行不得為負數,若第1+2-3-4行為負數,則第5行應填零。
6.“適用稅率”:填報納稅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適用的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即只能是33%、27%、18%,不得填15%、10%等優惠稅率。
第6行“適用稅率”:5行≤3萬元,為18%;3萬元<5行≤10萬元,為27%; 5行>>10萬元,為33%(在新技術企業園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時稅率只能填33%? 15%與33%之差填寫在第8行“減免所得稅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分季預繳,納稅人預繳所得稅時,應當按納稅期限的實際數預繳。按實際數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或者經當地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預繳所得稅。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
7.第7行“應納稅所得額”:7=5 × 6行(應納稅所得額 ×適用稅率),計算為負數時填“0"。
8.第8行 “減免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經批準或備案減、免、抵的企業所得稅額,當第5行為零時,填寫零;第8行小于等于第7行。
9.第9行“匯總納稅成員企業就地預繳比例”:填報根據有關稅收規定確定的匯總納稅成員企業所得稅就地預繳比例。不實行就地預繳的納稅人填寫O。
10,第10行“實際己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寫納稅人申報所屬期累計己經繳庫的企業所得稅額。
11.第11行“應補(退)的所得稅額”:
(1)就地納稅企業“應補(退)所得稅額” =第7-8-10行。
(2)匯總納稅成員企業“應補(退)所得稅額” =(第7-8行)×9行-10行。
12.第12行“上年度實際交納的企業所得稅額”:填寫納稅人上一納稅年度累計繳庫的企業所得稅額;
13.第13行“本季(月)預繳所得稅額”:13=12行× 1/4或13=12行× 1/12。
14.第14行“本年實際己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寫納稅人當年累計已經繳庫的企業所得稅額。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有哪些?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即所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內資企業或其他組織,包括以下6類: (1)國有企業; (2)集體企業;(3)私營企業; (4)聯營企業; (5)股份制企業; (6)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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