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怎么計算不得抵扣進項稅金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九條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公式中,分子分母應區分征稅還是免稅來確定是含稅還是不含稅銷售額。納稅人在計算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時,對其取得的銷售免稅貨物的銷售收入和經營非應稅項目的營業收入額,不得進行不含稅收入的換算,對于非免稅的一般性收入,應當可以按不含稅收入進行換算。因此,對于公式中的分子分母應按不含稅銷售額換算,如果同時涉及免稅收入,則對免稅收入不需要換算不含稅銷售額。另外,分母中的銷售額是指企業當期不能劃分的項目的銷售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是指企業在購入原材料等時,沒有明確用途,即沒有明確是用于應稅、免稅還是簡易計稅方法項目,并且在使用時既用于應稅,又用于免稅或簡易計稅辦法項目,同時又無法劃分混用的進項稅部分。為此,應該將當期移送使用的可以準確劃分的進項稅金剔除。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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