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公司收取的違約金否繳土地增值稅
答:根據《關于土地增值稅有關業務問題的公告》(蘇地稅規〔2012〕1號)的規定,納稅人因轉讓房地產收取的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利息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經濟收益,應當確認為房地產轉讓收入。因房地產購買方違約,導致房地產未能轉讓,轉讓方收取的該項違約金不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經濟利益,不確認為房地產轉讓收入。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產因房主違約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的稅收政策?
答:根據財稅[2008]24號規定
(一)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征收營業稅,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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