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撥付的研發經費是否交企業所得稅
最近有學員向會計學堂答疑老師咨詢:所在企業是一家高新技術有限公司,由于某項目獲得了財政撥款。該撥款需要開設專項撥款戶,單獨核算,并且該項目撥款用不完,財政還需要收回。那么,對于這種情況,財政撥付的科研經費是否應計入營業外收入繳納所得稅?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中第二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因此,如果企業獲得的撥款如果符合以上條款則屬于不征稅收入,否則應計征所得稅。

開發項目取得的財政撥款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中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附件《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歸集表》中明確規定,從有關部門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開發費專項撥款應予以剔除,不得計入加計扣除額。
這是因為財政撥款和母公司撥款屬于不征稅收入,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費用當然也不能在計算應納稅額時扣除。至于如何確定在當年發生的研發費用中有多少金額是由財政撥款支付的,取決于企業對該項資金的取得與發生的支出是否單獨核算。
如果不單獨核算,則應將當年度收到的財政撥款全額剔除;如果單獨核算,則可在研發費用總額中剔除屬于當年用財政撥款支付的金額,而后計算加計扣除金額。
財政撥付的研發經費是否交企業所得稅?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如果企業獲得的撥款稅法規定屬于不征稅收入,則應計征企業所得稅。但同時還需要注意:如果財政撥款屬于不征稅收入,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費用當然也不能在計算應納稅額時扣除。從有關部門取得的研究開發費專項撥款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時,應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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