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公司關閉過程中,資產損失怎么申報扣除

2019-04-16 13:51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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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因業務的擴大而成立分公司,也因經營的不當而關閉分公司。關閉就會有所損失,那么,本章會計學堂和大家分享在分公司關閉過程中,資產損失怎么申報扣除?

在分公司關閉過程中,資產損失怎么申報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第十四條規定,撤銷的分支機構,撤銷當年剩余期限內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

  第三十五條規定,分支機構注銷后15日內,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注銷情況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規定,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除按納稅申報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外,還應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財務會計決算報告和職工工資總額情況表。

  第三十七條規定,分支機構的各項財產損失,應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并出具證明后,再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分公司在注銷過程中的資產損失,注銷時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并出具證明,匯算清繳時,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在分公司關閉過程中,資產損失怎么申報扣除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需要哪些資料?

需要申報時要分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2種形式。  

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第十條  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對于在分公司關閉過程中,資產損失怎么申報扣除?以及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所需要的資料,會計學堂本章都做了一定的敘述,相信大家在遇到這樣的問題時,一定可以正確解答。如不會,記得還有會計學堂可幫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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