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款車輛低價賣給職工賬務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3號)規定精神,對于職工低價購買企業應收賬款折價的資產,其差額應作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上述交易,實際上是兩項業務,一是債務重組,二是處置債務重組所取得的資產。關于這項損失的所得稅前扣除問題,包括三種情況:
一是企業所發生的損失(一折)可以視為職工工資性質的一部分,在稅前扣除;
二是如果作為職工福利費有些牽強,但是只要不超出職工福利費的比例也可以不調整,但會有一些風險;

三是將之視為與企業經營無關的支出,不準稅前扣除。我們傾向第三種意見。
實際上,完成可以換一個思路考慮這個問題,如果抵債車輛變成由欠債企業處置,雙方商量好抵債價格,在職工購買車輛過程中給以打折,這樣,職工就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企業而言,這項損失表現為債務重組損失,經審批后就能稅前扣除了。
相關稅收法律、法規:
1、《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兌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馥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第三條規定,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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