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補償金賬務處理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007年順德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為28330元)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對超過該標準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計算得出月應繳個人所得稅,再乘以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得出該筆補償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工作的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帳務處理(1)提取時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或應付工資)(2)支付時借: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或應付工資)貸:現金

什么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可以拿到賠償金?
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因違反合同約定或因自己的故意或過失,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失即構成侵權行為時,承擔給付對方一定數量的金錢的一種責任形式,一般又稱為損害賠償。
1 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或者提出的續簽條件低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導致勞動者不續簽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 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要求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續簽,這種情況用人單位不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在合同期間,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前一個月向對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每滿一年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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