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失控發票受票方補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批復》(國稅函〔2008〕607號)規定,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認證發現的失控發票,應按照規定移交稽查部門組織協查。這時有兩種情況:
1、屬于銷售方已申報并繳納稅款的,可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并通過協查系統回復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該失控發票可作為購買方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因此,納稅人正常經營且存在真實交易的,增值稅發票被認定為失控發票,一方面應該按照要求將抵扣聯原件報稅務機關(如果已經申報抵扣的,還要將進項稅額轉出)。另一方面及時聯系銷貨方,核實其造成發票失控的真正原因,如果屬于稅務機關責任以及技術性錯誤造成的,經稅務機關相關流程核實后,將允許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2、如果屬于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應督促其依法申報繳納稅款,經稅務機關核實已申報并繳納稅款后,也將允許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發現銷貨方存在違規行為或拒不履行其納稅義務的,應主動向稅務機關舉報,協助稅務機關追繳稅款,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失票的稅收處理
1.銷貨方已申報納稅
屬于銷售方已申報并繳納稅款的,可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并通過協查系統回復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該失控發票可作為購買方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2.銷貨方未申報納稅
若銷貨方未報稅或未申報納稅,按照現有政策,購買方取得的失控發票不得抵扣相應的進項稅額,已經抵扣的應當作進項稅額轉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立增值稅失控發票快速反應機制的通知》(國稅發〔2004〕第123號)規定,認證時失控發票和認證后失控發票的處理辦法:認證系統發現的“認證時失控發票”和“認證后失控發票”,經檢查確屬失控發票的,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會計學堂小編提示:產生失控發票的原因一般有:1.未在規這的時間段抄報稅,一般是每月15日前處理完畢;2.企業無法持續經營直接“走人”;3.丟失空白專用發票未上報。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詳細整理的關于收到失控發票受票方補稅嗎的全部內容了,如果您還遇到什么較為復雜的會計方面的問題,歡迎登陸會計學堂網進行會計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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