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發放工資可以稅前扣除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關于合理工資薪金問題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滿足以上條件的可以按工資薪金項目在稅前扣除。

未簽訂合同發放工資可以稅前扣除嗎?
依據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是企業支付給任職或受雇員工的勞動報酬,你公司未與工人簽訂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發放給工人的費用不屬于工資薪金,不允許稅前扣除。
如果能夠滿足上文提到的五個條件的工資薪金就可以進行稅前扣除。會計工作需要具備非常強的實操性,所以會計新手在實際做賬過程中難免有所疏忽,看完上文,那么小編關于問題“簽訂合同發放工資可以稅前扣除嗎?”就介紹到這里。你掌握了嗎?如果想加強會計實操技能,可以咨詢我們會計學堂的在線老師聯系,可以多多跟我們會計學堂的老會計交流心得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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