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不合格有什么后果?
答:1、不符合規定發票不得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也即企業失去了企業所得稅可以稅前抵減的成本、費用、損失和其它支出,失去了抵扣增值稅進項稅款條件,失去了申請出口退還增值稅、消費稅條件,最為關鍵的是不得報銷,我個人理解即不得作為原始憑證納入財務核算體系,如果企業反其道而行之,則在稅務檢查或納稅評估過程中被發現者,這些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如果不能重新取得就面臨著納稅調整、補征稅款等一系列涉稅問題。
2、發現不符合規定發票不意味著就要納稅調整、補征稅款,為什么?其一發現不符合規定發票即行納稅調整、補征稅款違反了稅法公平宗旨,取得不符合規定發票的原因有多種,有主觀故意也有客觀原因,一概而論顯失公平;其二發票只是表明一項業務存在的表征,而并不代表這項業務的真實性,只以表征違規而行對真實性業務的調整、補稅,顯然極不合理;其三稅收在具懲戒功能之時教育功能亦不可少,發現不符合規定發票時應當允許企業限期取得發票,或提供能證明其真實性的其他合法憑據,而不宜不問青紅皂白不給企業以改正機會就作納稅調整、補征稅款等。
3、處罰要視情況而定,對應開不開發票、虛開發票、制售假發票、非法代為開具發票,以及非法取得發票等違法行為,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罰,上述諸項行為可以總結為主觀故意,如果企業并沒有主觀上的故意而獲取的不符合規定發票顯然就不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辦法處罰,比如A企業從B企業購進一批貨物,B企業卻突然消失,而使A企業無法獲取符合規定的發票,再比如A企業采購人員將購貨發票遺失,上述這些情況均不應當予以處罰;
有偷逃騙稅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此條規定實質是體現了真實性原則,即無論企業是否取得符合規定發票,只要業務不真實,造成偷逃騙稅行為均應按照征管法相關條文處罰,如果沒有造成偷逃騙稅行為就不能按照征管法處罰;
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即上述應開不開發票、虛開發票、制售假發票、非法代為開具發票、非法取得發票等行為以及造成了偷逃騙稅行為如果觸犯了刑法,就應當移送公安、檢察院等司法機關予以處理。
增值稅發票如何正確填寫?
一、“購買方”欄填開要求
認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需將購買方的4項信息(“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全部填寫完整。
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如購買方為企業、非企業性單位(有納稅人識別號)和個體工商戶,購買方欄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為必填項,其他項目可根據實際需要填寫;購買方為非企業性單位(無納稅人識別號)和消費者個人的,“名稱”為必填項,其他項目可根據實際需要填寫。
二、“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開要求
自2016年5月1日起,納入新系統推行范圍的試點納稅人及新辦增值稅納稅人,應使用新系統選擇相應的編碼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人可預先在新系統內對編碼進行初始化設置,開具發票時,帶有稅收編碼的增值稅發票票面不作調整,票面中不打印稅收編碼,稅收編碼隨開票信息一并上傳稅務機關。
三、“金額”和“價稅合計”欄填開要求
認為納稅人開具增值稅發票時“金額”欄應填寫不含稅金額。納稅人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如不能準確換算不含稅金額,可選擇“含稅金額”選項填入收取的含稅收入,開票系統自動換算為不含稅金額,“價稅合計”欄為系統自動算出,不能人工修改,應等于含稅收入。
四、其他欄次填開要求
“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欄可按實際業務填寫,無此項目可不填。“收款人”、“復核”欄可按實際需要填寫,“開票人”欄為必填項,“銷售方(章)”欄應加蓋發票專用章。
發票不合格有什么后果?除了不能扣除,進行稅額的調整,還可能面臨被處罰的風險,做為會計一定要謹慎注意,填寫過程中的疑問可以直接向學堂的專業老師尋求幫助,方式是進入會計學堂官網點擊在線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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