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的票額是企業收入嗎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規定:“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一、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一)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確認條件,采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2.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銷售商品收入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① 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
② 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是否已轉移的判斷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
(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① 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主要表現為銷售商品的價款;
② 實務中,企業售出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協議規定的要求,并已將發票賬單交付買方,買方也承諾付款,即表明銷售商品的價款能夠收回;
③ 如企業判斷價款不能收回,應提供可靠的證據。
(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① 收入能否可靠地計量,是確認收入的基本前提;
② 成本不能可靠計量,即使其他條件均已滿足,相關的收入也不能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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