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預轉固是否計提折舊
因為固定資產“達到預計可使用狀態”時,可從下月起計提折舊,所以應從3月份計提折舊。
因鋼材進項稅額未及時作進項稅轉出,沒有計入到固定資產原值,這是會計處理失誤,并不影響計提折舊的起始時間。應在3月份及時計入固定資產原值,按后者計提折舊。因在建工程在2月份已轉為固定資產,故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沒有發票的在建工程轉固后能計提折舊嗎?
沒有取得發 票的在建工程,轉固定資產后,能計提折舊。但是折舊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第三十三條、三十四條的規定,所建造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根據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實際成本等,按估計的價值轉入固定資產并計提固定資產的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取得發票后再作調整。具體調整辦法是: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在年度內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并調整已計提的折舊額,作為調整當月的成本、費用處理。如果在年度內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按照估計價值暫估入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同時調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項目。
對于尚未取得工程款發票的固定資產所計提的折舊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這個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當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對于投入使用后12個月以后取得發票的固定資產部分,在位取得發票以前其計提的折舊不允許稅前扣除,待發票取得后,增加固定資產計稅基礎,在剩余年限內計提折舊。
通過上述資料,我們知道固定資產是必須要計提折舊的,但是在建工程在未轉入固定資產之前不需要計提折舊。對于這個問題文中資料都已講到了,你可以再看看;歡迎你來會計學堂進行提問,有專業的老師給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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