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改變用途計提折舊

2019-04-05 15:23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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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改變用途是否需要計提折舊?這個固定資產的用途一般不是隨意去更改的,更改后的稅務問題該怎么處理?對于這些問題,新人會計都不是很懂,那么會計學堂的老師給大家說說。

固定資產改變用途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的用途和年限一般不能隨意更改,如果根據新的情況確需更改的,則應根據情況給予合理的估計,更改時,則應采用未來試用法,把固定資產的剩余價值在重新估計的使用年限的剩余的年限內分攤.

比如你去年1月1日買的固定資產,價值10000元是按直線法5年計提折舊,無殘值.今年年初發現固定資產只能使用3年,也就是還能用2年,折舊方法還是直線法無殘值,則你今年應提的折舊為: 4000元 =[10000-(10000/5)]/(3-1)。

 固定資產改變用途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改變用途是否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還是可以按照收入比例來做進項稅額轉出?答:根據財稅[2008]170號文件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條例第十條(一)至(三)項所列情形的,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到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到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

上述固定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后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

根據咨詢內容分析,該公司將固定資產出租給他人使用,應屬于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述“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情形,應按規定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并做轉出處理。

不到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

上述固定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后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

根據咨詢內容分析,該公司將固定資產出租給他人使用,應屬于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述“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情形,應按規定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并做轉出處理。

本文關于固定資產改變用途計提折舊的問題就將這么多了,如果同學們在企業固定資產改變用途的會計計算過程中遇到新的問題,歡迎你來會計學堂進行提問,這里有專業的老師會你解答,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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