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方丟失已認證處理發票怎么辦?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
第三條、簡化丟失專用發票的處理流程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1、2,以下統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①納稅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首先要從銷售方取得加蓋銷售方公章的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作為認證抵扣的憑證;丟失前已認證,將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同時加蓋公章的記賬聯復印件按會計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②納稅人只丟失發票抵扣聯的,以發票聯認證,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丟失前已認證的,以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③納稅人只丟失發票聯的,以認證后的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丟失發票的會計處理
《財政部關于印發<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通知》(財會字[1996]19號):
第五十五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要妥善保管會計憑證。
(五)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 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
所以,企業丟失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聯、或者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的,需要從銷售方復印發票的記賬聯,并加蓋銷售方公章,經公司相關領導審核同意后,作為記賬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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