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購的稅務風險有什么
一、稅務機關可充分利用《稅收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的權力,要求納稅人提供所有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等,進而發現企業在檢查年度有無售后回購業務,或通過檢查企業賬簿,看企業是否設置有“待轉庫存商品差價”賬戶,并且是否有實際經濟業務發生。
二、通過檢查企業“庫存商品”明細賬,將“庫存商品”貸方發生額逐筆同“主營業務收入”明細賬相核對,如果存在“庫存商品”明細賬有數量減少的記錄,而在“主營業務”明細賬中未作記錄,則再找出反映該業務的會計憑證,進行證證核對,看是否存在有售后回購業務的情況,或實際上是否有售后回購業務,而會計憑證上卻作其他業務處理,造成證證不符的情形。

售后回購的方式是什么
一、賣方在銷售商品后的一定時間內必須回購。
若回購價以回購當日的市場價為基礎確定,表明該商品因增值而獲得的收益歸買方所有,因貶值而遭受的損失也由買方承擔,但賣方仍對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買方無權對該商品進行處置;若回購價已在合同中訂明,表明商品價格變動產生的風險和報酬均歸賣方所有,與買方無關,賣方仍對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無論是哪種情況,賣方均對售出商品實施控制,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這種銷售回購本質上不是銷售,不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企業應設置“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核算此項業務,售價與回購價之間的差價視為融資費用,計入“財務費用”。值得注意的是,售后回購業務按稅法規定應視同銷售,因此,商品售出時需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回購時需計算進項稅額。
1.回購價以回購當日的市場價為基礎確定。
筆者認為,因商品銷售時無法確定售價與回購價之間的差價,賣方應對回購日的市價進行估計,以估計差價作為確認財務費用的基礎,實際購回時再調整回購當期損益。
例:A、B企業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A企業于2003年5月1日將一批商品銷售給B企業,售價100萬元,成本80萬元,貨款已支付。合同規定,2003年9月30日A企業將該批商品購回,回購價以回購當日的市場價為基礎確定。A企業會計處理為:
①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1170000
貸:庫存商品800000
待轉庫存商品差價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0。
②假定A企業每月末核算利息費用,估計2003年9月30日該批商品市場價值為120萬元,則售價與回購價之間的差額20萬元按5個月平均計入當期損益
借:財務費用 40000
貸: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40000。
③假定2003年9月30日實際回購價為125萬元
借:庫存商品8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12500
財務費用 50000
待轉庫存商品差價400000
貸:銀行存款14625000。
2.回購價在合同中訂明。接上例,合同規定,2003年9月30日A企業將該批商品購
回,回購價為120萬元,A企業已支付貨款。這種交易實際上是A企業以該批商品作抵押,向B企業借款100萬元,借款期為5個月,應支付利息20萬元(120-100)。A企業會計處理為:
①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1170000
貸:庫存商品800000
待轉庫存商品 差價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0。
②A企業將售價與回購價之間的差額20萬元按5個月平均計入當期損益
借:財務費用 40000
貸: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40000。
③2003年9月30日回購時
借:庫存商品800000
應交稅金──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04000
待轉庫存商品差價400000
貸:銀行存款1404000。
二、賣方有回購選擇權或買方有要求賣方回購的選擇權。
在這兩種情況下,賣方應具體分析每項交易的實質,根據行使選擇權的可能性大小,以及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與否,確定是否作為銷售核算。筆者認為,在存在回購選擇權的情況下,若賣方回購的可能性在50%以上,則可認為賣方很可能回購商品,應視同融資協議,比照上述會計處理進行核算。若賣方回購的可能性在50%以下(含50%),即商品回購的可能性不大,則賣方可在商品售出時確認銷售。
售后回購的稅務風險有什么?在做售后回購賬務、交稅的時候要能清楚這些風險,盡量要規避風險不要讓企業有機會涉及到。更多售后回購會計處理方面的內容,如果你不清楚可以直接在線咨詢會計學堂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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