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處理
從廣義上來說,可轉換證券是一種證券,其持有人有權將其轉換成另一種不同性質的證券,如期權、認股權證等都可以稱為是可轉換證券,但從狹義上來看,可轉換證券主要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可轉換優先股。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會計處理:我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采取記名式無紙化發行方式。企業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既含有負債成份又含有權益成份,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規定,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負債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分別進行處理。企業在進行分拆時,應當先確定負債成分的公允價值并以此作為其初始確認金額,確認為應付債券;再按照該可轉換公司債券整體的發行價格扣除負債成份初始確認金額后的金額確定權益成份的初始確認金額,確認為資本公積。
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是合同規定的未來現金流量按一定利率折現的現值。其中,利率根據市場上具有可比信用等級并在相同條件下提供幾乎相同現金流量,但不具有轉換權的工具的適用利率確定。發行該可轉換公司債券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在負債成份和權益成份之間按照其初始確認金額的相對比例進行分攤。
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有關賬務處理如下:企業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在“應付債券”科目下設置“可轉換公司債券”明細科目核算。
企業應按實際收到的款項,
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
按權益成份的公允價值,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科目

為什么要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可轉換債券的比率比直接發行的企業債券利率要低,如果可轉換債券未被轉換,相當于公司發行了較低利率的債券。
可以避免一般股票發行后產生的股本迅速擴張的問題。
一般可轉換債券的轉換價格比公司股票市場價格高出一定的比例(溢價),如果可轉換債券被轉換了,相當于公司發行了比市價為高的股票。
債券是政府、企業、銀行等債務人為籌集資金,按照法定程序發行并向債權人承諾于指定日期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債券是一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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