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產稅
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昨日發布通知,就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政策進行明確。通知表示,對公租房建設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同時免征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房產稅。
該政策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執行期限暫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將根據公租房建設和運營情況對有關內容加以完善。
通知明確,對公租房建設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
通知同時明確,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征契稅、印花稅;對公租房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公租房租金收入與其他住房經營收入應單獨核算,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優惠政策。
通知明確,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租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按照建保[2010]87號文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對于這一政策,業內人士稱對開發環節影響并不大,但可以有效降低持有方的成本。這一系列措施將促進公租房制度的完善,但在開發環節的優惠力度仍很小,不足以吸引開發商建設公租房。
中原地產研究部高級經理劉淵認為,公租房建設最大的問題是資金投入和管理,稅收優惠可以減輕公租房經營過程中的成本,顯示出配套政策正在完善,但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通知》中對于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可以說是最主要的優惠措施,但這一塊優惠,和土地成本、建設成本等大的投入比起來,還是比較低的。

公租房租賃優勢
國家之所以將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作為解決當前住房困難問題的政策選擇,是因為公共租賃住房相較個人購買、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和個人出租等方式所具有的比較優勢:
一、公共租賃住房有利于引導國民“先租后買”,合理住房消費。實現“住有所居”的目標,通常有兩種方式: 一種是購買住房,另一種是租賃住房。
二、公共租賃住房有助于克服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弊端。首先,公共租賃住房擴大了保障范圍,有利于解決“夾心層”住房問題。其次,經濟適用房是產權房,存在套利空間,且通過行政手段進行分配,極易誘發權力尋租現象的發生,而公共租賃住房則是面向中等以下收入群體出租住房,不存在引發上述弊端的空間或土壤。
三、公共租賃住房有益于彌補個人出租住房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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