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業投資,轉讓股權如何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則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獲得的股權轉讓所得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減按10%稅率征收。

非居民企業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政策依據是什么?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轉讓財產所得,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轉讓財產所得,包含轉讓股權等權益性投資資產所得,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凈值后的余額為股權轉讓所得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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