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辦法
《關于發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
(一)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二)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三)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四)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五)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六)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所以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和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辦法也可以選擇一般計稅辦法,而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和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租賃房屋轉讓后預付租金如何處理?
“買賣不破租賃”規則,租賃物在租賃期間被轉讓的,租賃合同效力不受影響,承租人可繼續保有租賃物,只是轉而向受讓人支付租金。但是,現實中大量存在著租金預付的情況:一方面,承租人可能通過預付全部或部分租金的方式獲取承租機會或租金優惠;另一方面,房屋租賃市場上廣泛適用“押一付三”、“押一付六”等規則。由此引發的一個現實問題是,若租賃物在租賃期間被轉讓,承租人已預先支付的將來租金該如何處理?
其實這好像與承租人無甚關聯,對于承租人而言,要找到出租人進行協商該預付租金是要求其退回后,我們再向新的業主進行繳納。或者有出租人與新業主進行商討,直接由出租人將我們預付的租金交給新業主,同時我們作為承租方,賬面上原有的預付賬款-房租所對應的客戶進行一個變更即可。
若轉讓人未披露其已預收未來租金,導致受讓人不知情,則受讓人可基于以下兩種路徑要求轉讓人返還預收租金:
所有權變動導致租賃合同發生法定承繼,轉讓人在租賃合同項下的債權債務概括轉移至受讓人,轉讓人退出原租賃關系。雖然轉讓人在預收租金時有租賃合同作為基礎,但在其退出租賃關系后,保有房屋轉讓后發生之租金的原因嗣后不存在,構成不當得利,應向受讓人返還。
以上就是我們關于“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辦法”的一些依據和答案,重點在于瞄準該不動產的建成、轉讓節點是在營改增之前還是之后,之前的才用簡易征收辦法計稅,之后可以按需選擇即可,希望今天的資訊能夠給大家帶來些許幫助,若您有其他財稅問題需要更專業的幫助,歡迎聯系我們卡會計學堂的專業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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