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付款的海關完稅憑證可以抵扣嗎?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48號)規定:“一、納稅人進口貨物,凡已繳納了進口環節增值稅的,不論其是否已經支付貨款,其取得的海關完稅憑證均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文件規定:“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執行。”

海關進口增值稅怎么抵扣?
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操作流程:
一、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
二、由于海關傳遞海關繳款書數據時限一般在繳款成功后10-25個工作日,我公司需先在電子口岸確認抵扣經營單位,客戶先不要急上傳海關繳款書。(最好在繳款書日期后25個工作日之后才上傳比對)。
三、納稅人應按要求完整規范采集海關繳款書
海關繳款書號碼在通關系統中共有22位,可抵扣的海關繳款書號碼第20位必須是“L”。納稅人在采集海關繳款書時號碼應完整規范錄入,其中:數字、字母、符號以半角錄入;大寫英文字母“L”在內的22位號碼必須填寫完整;其中“—”不能以“/”代替;英文字母“L”一律為大寫;通關系統開具的海關繳款書號碼上行打印的括號和四位日期不屬于繳款書號碼,不應錄入;開票日期應錄入票面填發日期;如企業取得同一號碼多張海關繳款書,稅額應按末張海關繳款書最后一欄合計數錄入。
四、納稅人可自行通過
以上就是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尚未付款的海關完稅憑證可以抵扣嗎的全部內容了,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來進行處理,上文也為大家進行了著重的講解,希望能給你帶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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