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入材料支付運費分錄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六條規定:存貨的采購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歸屬于存貨采購成本的費用。所以,運費計入原材料成本:
1、如果原材料驗收入庫,結轉其實際的采購成本
借:原材料
貸:在途材料
2、小規模納稅人,原材料已付款,但未驗收入庫
借:在途材料(價稅+運費)
貸:銀行存款
原材料攤銷的會計分錄
1、領用時:
借:待攤費用(長期待攤費用)
貸:低值易耗品
2、攤銷時:
借:制造費用(管理費用)
貸:待攤費用
3、報廢時
借:制造費用(管理費用)
原材料(回收的殘值)
貸:待攤費用

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入賬價值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該材料是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 ÷(l-比例稅率),假設A公司委托B公司加工材料一批,A公司發出原材料實際成本50000元。完工收回時支付加工費4000元(不含增值稅)。該材料屬于消費稅應稅物資(非金銀首飾),該應稅物資在受托方沒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A公司收回材料后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假設AB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企業,增值稅率17%,消費稅率10%。該材料A公司已收回,并取得增值稅發票,則該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的入賬價值所以該材料組成計稅價格=(50000+4000)/(1-10%),消費稅=[(50000+4000)/(1-10%)]*10%。
委托加工物資收回后如果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已經繳納的消費稅不計入成本,而是計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的借方,用以抵扣消費稅;上述例子中中,收回的材料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則已經繳納的消費稅要計入成本,所以材料入賬價值=50000+4000+[(50000+4000)/(1-10%)]*10%
委托加工物資的入賬成本=材料+加工費+運費+裝卸費+消費稅(收回用于出售的消費稅計入成本)(收回后再加工則計入應交消費稅的借方)、消費稅的計稅基礎(材料成本+相關費用)/(1-消費稅率)
以上就是我們關于“購入材料支付運費分錄”的編制依據和具體會計分錄的編制,不知道對您的困惑產生了些許幫助?其實不論什么樣的會計分錄其根本源自對準則的規定,因此理解準則的相應規定才是王道。若您還有其他的困惑,歡迎和我們會計學堂的專業老師交流,他們為您答疑解惑。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