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入材料支付運費分錄

2019-03-06 16:2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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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一般企業來講,特別是制造企業,原材料和存貨是必不可少的存在,由于原材料購進需要運輸安裝等程序,那么其對應產生的運輸費、裝卸費等費用的支持應該如何處理呢?比如計入什么科目呢?等等,今天小編就將結合相關會計準則幫助大家梳理購入材料支付運費分錄如何編制。

購入材料支付運費分錄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六條規定:存貨的采購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歸屬于存貨采購成本的費用。所以,運費計入原材料成本:

1、如果原材料驗收入庫,結轉其實際的采購成本

借:原材料

貸:在途材料

2、小規模納稅人,原材料已付款,但未驗收入庫

借:在途材料(價稅+運費)

貸:銀行存款

原材料攤銷的會計分錄

1、領用時:

借:待攤費用(長期待攤費用)

貸:低值易耗品

2、攤銷時:

借:制造費用(管理費用)

貸:待攤費用

3、報廢時

借:制造費用(管理費用)

原材料(回收的殘值)

貸:待攤費用

 購入材料支付運費分錄

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入賬價值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該材料是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 ÷(l-比例稅率),假設A公司委托B公司加工材料一批,A公司發出原材料實際成本50000元。完工收回時支付加工費4000元(不含增值稅)。該材料屬于消費稅應稅物資(非金銀首飾),該應稅物資在受托方沒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A公司收回材料后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假設AB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企業,增值稅率17%,消費稅率10%。該材料A公司已收回,并取得增值稅發票,則該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的入賬價值所以該材料組成計稅價格=(50000+4000)/(1-10%),消費稅=[(50000+4000)/(1-10%)]*10%。

委托加工物資收回后如果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已經繳納的消費稅不計入成本,而是計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的借方,用以抵扣消費稅;上述例子中中,收回的材料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則已經繳納的消費稅要計入成本,所以材料入賬價值=50000+4000+[(50000+4000)/(1-10%)]*10%

委托加工物資的入賬成本=材料+加工費+運費+裝卸費+消費稅(收回用于出售的消費稅計入成本)(收回后再加工則計入應交消費稅的借方)、消費稅的計稅基礎(材料成本+相關費用)/(1-消費稅率)

以上就是我們關于“購入材料支付運費分錄”的編制依據和具體會計分錄的編制,不知道對您的困惑產生了些許幫助?其實不論什么樣的會計分錄其根本源自對準則的規定,因此理解準則的相應規定才是王道。若您還有其他的困惑,歡迎和我們會計學堂的專業老師交流,他們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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