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憑證銷毀的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規定,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為10年和30年.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按規定可以銷毀的會計憑 證,銷毀時應辦理如下手續:
1.由本單位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提出銷毀意見,編制銷毀 清冊,列明所銷毀的會計憑證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 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和銷毀的時間等.
2.由單位負責人在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3.銷毀時,應由檔案機構和會計機構共同派員監督.
4.銷毀人員在會計憑證銷毀前,應當按照銷毀清冊所列的內 容清點核對所要銷毀的會計憑證;銷毀后,應當在銷毀清冊上簽名 蓋章,并將監銷情況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可以銷毀的會計憑證有哪些?
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保管期滿的會計憑證時以銷毀.
但是,屬于下列情況的,保管期滿也不得銷毀:
(1)尚未結清的債權債務的原始憑證,保管期滿也不得銷毀,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2)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憑證也不得銷毀.
銷毀會計憑證的立案標準: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中明確了刑法162條之一的罪名為"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因此可知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這些會計資料,而且《會計法》第四十四條也規定了"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隱匿和故意銷毀行為如何才能構成犯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明確兩種情形下應予立案追訴:(1)隱匿、故意銷毀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2)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關主管部門等提供而隱匿、故意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本案屬于"隱匿、故意銷毀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的情形,被銷毀的憑證涉及的金額不低于9824930元,因此已經滿足構成犯罪的條件.
刑法也明確了觸犯本罪不僅要被判處刑事處罰,還要并處罰金至少2萬元,因此,不管是企業的負責人還是企業的員工,都不要做違反法律的行為,尤其是企業的員工,雖然是受雇于企業,但是仍然要依法做事,在做任何事情之前需要明白是否是違法行為.
會計憑證銷毀的方式上文就介紹到這,還有會計憑證銷毀需要辦理的手續,以及無故銷毀會計憑證的法律處理,更多相關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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