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取得出租固定資產租金收入怎么確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關于租金收入確認問題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為在我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采取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的非居民企業,也按本條規定執行。綜上,企業一次性提前收取的租金收入,可在租賃期內分期確認收入。

對經營出租固定資產租金收入會計處理方法的建議有哪些?
對現有固定資產經營性出租收人會計處理方法的改進,關鍵是確定一個能夠恰當表明經濟業務實際情況的會計科目和該科目在“資產負債表”上如何列示的問題。筆者認為有兩種途徑:(1)設立“預收出租款”或“待轉出租款”科目。一次性收到時貸記該科目,每月結轉時借記該科目,并按固定資產明細賬設立二級賬戶,到租期結轉清該科目。
(2)參照遞延類科目,設立“遞延出租收入”科目,賬務處理如(1)。
企業根據增設的“預收出租款”、“待轉出租款”或“遞延出租收入”科目,設置并登記相應賬戶,無疑會使企業收取的一次性出租收人均衡地記入各會計期間。因此,“預收出租款”、“待轉出租款”或“遞延出租款”賬戶,一般會出現貸方余額,這樣獻出現了一個如何將其余額在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的問題。
我認為,雖然收取的一次性經營租金收入帶有負債性質,但是它不同于企業的“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和“預收賬款”等賬戶。前者屬于債務人(出租者)在向債權人(承租者)提供部分服務的同時,預收租期內全部租金而形成的債務。后者則屬于債務人在尚未向債權人提供任何服務的情況下,預先收取債權人一定數額的款項而形成的債務,它是債務人變相向債權人借款的一種形式。
由此可見,將一次性收到的經營性出租固定資產租金收入記入“其他應付款”或“預收賬款”賬戶是不恰當的。
出租者向承租者一次性收取的經營性固定資產租金收入,只是形式上的債權與債務的關系。這種關系,不是通過還款或提供商品勞務消失的,是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使出租者對承租入形式上的債務及承租者對租入固定資產的使用權逐漸消失。
因此,可以將一次性收取的租金收入視同負債處理,記入“預收出租款”、“待轉出租款”或“遞延出租收入”賬戶。期末編制“資產負債表”時,將其余額在“流動負債”項目下單列反映,但在計算“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和“速動比率”等財務指標時,應將該項目扣除,并且在附注中加以說明。
這樣,我們既把一次性收取的固定資產租金收入視為流動負債,但又把它與流動負債項目區別對待,使企業有關財務指標能夠恰當、合理地反映。
一次性取得出租固定資產租金收入怎么確認?根據通知一次性取得的租金在確定收入的情況下可分期計入年度收入。大家記入了嗎?如還是不明白,可點擊會計學堂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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