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因此公司的虧損只要不超過5年就可以彌補。
5年內虧損彌補賬務處理
假定企業2002年一直到08年。每一年的經營情況是02年虧損150萬,03年虧損30萬,04盈利20萬,05盈利70萬,06年盈利40萬,07年虧損10萬元,08年盈利55萬。
2002 -150
2003 -30
2004 20
2005 70
2006 40
2007 -10
2008 55
(1)先看02年,對02年來說五年補虧期為03、04、05、06、07。
03年利潤為-30,本身負的不能補虧;
04年利潤為20,可以彌補20,即-150+20=-130
05年利潤為70,可以彌補70,即-130+70=-60
06年利潤為40,可以彌補40,即-60+40=-20
07年利潤為-10,不能補虧,這樣02年的五年補虧期結束,還剩-20稅前不得補虧。
(2)再看03年,補虧期為04-08年,補虧金額-30.
04-06三年利潤都已補了02年了,07年虧損,只有08年能彌補,彌補后08年利潤還剩-30+55=25。
(3)再來看07年,利潤-10,就用08年利潤來補虧,因為08年已彌補了03年,這里用剩余的25來補,補完后還剩15,這15就是08年的應納稅額了。
稅務當中5年彌補虧損是怎么回事你現在明白了嗎?如果還有疑問,可以在線咨詢窗口答疑老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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