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處理融資租賃初始直接費用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第十一條規定,租賃業務中所涉及的初始直接費用是指可歸屬于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費用.
在融資租賃業務中,租賃雙方則將該費用計入租入資產的價值.此規定雖簡單明了、通俗易懂,但在融資租賃業務中出租方的初始直接費用的會計處理卻存在問題,因為: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第十三條規定:"租賃內含利率,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使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與未擔保余值的現值之和等于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之和的折現率."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第十八條規定:"在租賃期開始日,出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與初始直接費用之和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同時記錄未擔保余值;將最低租賃收款額、初始直接費用及未擔保余值之和與其現值之和的差額確認為未實現融資收益."
由此可以看出,初始直接費用與未實現融資收益和租賃內含利率存在嚴密的內在邏輯關系,而準則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卻違背了他們之間的內在邏輯關系.
所以,在融資租賃開始日,"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賬戶的確認金額應是最低租賃收款額,并不包括初始直接費用,否則就重復計算了初始直接費用,同時虛增了應收融資租賃款和未實現融資收益.

營改增以后融資租賃與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稅務處理
(1)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2)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
二者銷售額的計算不同:
融資租賃服務的銷售額計算方法是,提供融資租賃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所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
售后回租的銷售額計算方法是,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所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余額.
二者的差別是,取得的價款和價外費用前者不能扣除本金,可以扣除車輛購置稅;后者可以扣除本金,但不存在車輛購置稅扣除事項.
怎么處理融資租賃初始直接費用,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第十一條規定,租賃業務中所涉及的初始直接費用是指可歸屬于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費用.在融資租賃業務中,租賃雙方應將該費用計入租入資產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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