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股權重組的稅務處理怎么做
對股權重組涉及的有關稅務事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股權轉讓收益的處理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轉讓其擁有的企業的股權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應依照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計算繳納或扣繳所得稅.中國境內企業轉讓股權或股份的損失,可在其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后的差額.
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東留存收益的,股權轉讓人隨轉讓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以不超過被持股企業帳面的分屬為股權轉讓人的實有金額為限),屬于該股權轉讓人的投資收益額,不計為股權轉讓價.
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東(投資者)投資入股時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收購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價金額.
(二)股票發行溢價的處理
企業發行股票,其發行價格高于股票面值的溢價部分,為企業的股東權益,不作為營業利潤征收所得稅;企業清算時,亦不計入應納稅清算所得.
(三)以利潤(股息)購買股票適用再投資退稅優惠的限定
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分取的利潤(股息)購買本企業股票(包括配股)或其他企業股票,不適用稅法有關再投資退稅的優惠規定.
(四)股權重組的企業有關稅務事項的處理
對企業在股權重組前后的營業活動應作為延續的營業活動進行稅務處理.企業在股權重組后,依有關法律規定仍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或仍適用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對其有關事項進行以下稅務處理:
1.企業不得按為實現股權重組而對有關資產等項目進行評估的價值,調整其各項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的帳面價值.凡企業在會計損益核算中,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資產帳面價值并據此計提折舊或攤銷的,應在計算申報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本規定第1條有關企業合并的"資產計價的處理"款項中規定的方法予以調整.
2.企業按照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可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待遇,不因股權重組而改變.股權重組后,企業就其尚未享受期滿的稅上優惠繼續享受至期滿,不得重新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3.企業在股權重組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稅法第11條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余期限內,在股權重組后逐年延續彌補.

企業重組吸收合并的稅務處理怎么做
第一、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等規定適用企業所得稅合并的特殊性稅務處理.
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使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企業合并,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止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被合并企業股東取得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第二、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等規定不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5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新納稅人"),并按程序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原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核查納稅人資產重組相關資料,核實原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產重組進項留抵稅額轉移單》.《轉移單》一式三份,原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留存一份,交納稅人一份,傳遞新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一份.新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將原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傳遞來的《轉移單》與納稅人報送資料進行認真核對,對原納稅人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確認無誤后,允許新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
第三、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規定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合并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
第四、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7號)規定免征契稅.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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