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房產怎么確認契稅的計稅依據
答:《契稅暫行條例》第四條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的計稅依據為成交價格.《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明確,條例所稱成交價格,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因此,契稅計稅依據為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這一原則與《合同法》相銜接,并且在隨后出臺的相關政策中得以延續.例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征收中幾個問題的批復》(財稅字〔1998〕96號)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確定的成交價格包含的所有價款都屬于計稅依據范圍,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屬于成交價格的組成部分,不應從中剔除,納稅人應按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全額計算繳納契稅.該文件仍以"合同確定的成交價"為基礎規范契稅計稅依據.

房產契稅的稅率規定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契稅稅率的規定是3%-5%,一般取3%為了支持房地產業,政府對一般商品房減半收稅,對商業用房,別墅房產收3%.(超過地方政府規定單價和規定容積率房產的契稅按3%征收)注:房產單價規定情況復雜,具體請詢問當地房產登記中心,例如:深圳福田區房產單價超過19830元/㎡契稅3%,而龍崗區規定是11830元/㎡才征收3%的契稅.
從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暫統一下調到1%;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地方政府可制定鼓勵住房消費的收費減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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