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增應納稅所得額稅務處理怎么做?
答:一、查增所得額的稅務處理
(一)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以下簡稱《公告》)第一條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這對企業而言是一個利好消息.
(二)查增所得額不可以彌補以后年度的虧損
《公告》規定,查增所得額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彌補后仍有所得額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稅收,但不得彌補檢查所屬年度以后年度的虧損.這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的立法精神.
(三)查補收入可以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基數
根據《公告》的精神,按照稅法的公平原則,查補收入可以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基數.這是立法上的突破.
(四)允許彌補虧損但仍要接受處罰
《公告》第一條中規定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這需要企業特別關注.彌補虧損的處罰規定,實際上經歷了一個從查補額全額納稅,到作為處罰依據再到后來分情況進行處罰的變化過程,規定逐步人性化,更加合理.此次發布的《公告》盡管只明確了要按《稅收征管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和處罰,卻沒有具體明確如何處罰,但企業仍要注意上述文件的相關規定.需要提醒的是,按照"新法優于舊法"原則,國稅發[1996]162號和國稅函發[1996]653號文件以及國稅函[2005]190號文件已全文失效,實務中應該注意應用上的錯誤.
(五)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申報口徑
《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9號)中明確規定:允許彌補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填報國稅發[2008]101號文件附件1的附表4"彌補虧損明細表"第2列"盈利或虧損額"對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所屬年度行次.

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能否也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的優惠呢?
例:Z公司是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2016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21萬元,因小于年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可以享受小微優惠政策,所以Z公司按照應納稅所得額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了2016年企業所得稅.
2017年3月稽查局對Z公司進行檢查,發現2016年Z公司少計收入5萬元.
一、那么這5萬元是按照25%企業所得稅稅率全額補稅,還是按照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補繳企業所得稅呢?
分析:對于小微企業優惠這一稅收政策文件,其本質是授予了企業符合條件時,按小微優惠計算所得稅的權利.而如果沒有文件規定稽查查增應納稅所得額不得享受的話,等于企業的權利,沒有文件進行剝奪不得享有的情況下,企業就有權享有.
所以,上述例子里,企業補稽查查增的應納稅所得額5萬元可以享受小微政策,應補稅=5*50%*20%=0.5萬元.
二、如果上例中,Z公司在2017年初申報2016年企業所得稅時,申報表上并不是按小微來補繳的,而是企業自己按25%全額計算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
這時候,實質上是企業自己通過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形式,主動放棄了小微企業優惠政策.由于企業主動放棄,因此,在稽查時,稅務機關是無權強制要求企業享受小微優惠的.這時候,企業補稽查查增的應納稅所得額5萬元就不享受小微政策,應補稅=5*25%=1.25萬元.
查增應納稅所得額稅務處理怎么做?我們要盡可能的規避這種風險,實在發生時一方面要接受處罰,另一方面還要及時的進行賬務處理.如果想要學習更多的風險規避處理,會計學堂的老師有豐富的經驗來幫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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