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生產事故造成的損失可以轉出進項稅額嗎?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因此,發生生產事故造成的存貨毀損,無論是否因為管理不善原因,均不屬于稅法所指的因管理不善原因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非正常損失范圍,存貨毀損部分的進項稅不必轉出。

非正常損失造成的存貨損失可以轉出進項稅額嗎?
非正常損失造成的存貨損失進項稅額要轉出
對自然災害造成損失的認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條例第十條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一)自然災害損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三) 其它非正常損失。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通過新舊細則對照,可以得知“自然災害損失”已不屬于“非正常損失”,應在正常損失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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