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發票的稅務處理怎么做
(一)屬于當年費用的
如果簽署有合同,且支付了相關款項的,在支付時估計在當年年底前收不到發票的,就不要按照常規掛往來賬,而是直接計入相關費用.如果在次年5月31日前收到了發票,即便發票開具時間是次年仍然可以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照34號公告扣除.當然,如果到次年5月31日還未收到發票,則就乖乖地進行納稅調整吧!然后,什么時間收到再慢慢滴去追補.
(二)屬于當年耗用、銷售等存貨的
對于購進的存貨,在收到時不管是否有發票,按照正常程序辦理驗收入庫手續,然后該領用的領用出庫,該銷售的銷售出庫,月底正常辦理存貨的成本結轉.月底或年底,還未收到進貨發票,按照暫估入庫,借"存貨",貸"應付賬款".同樣道理,次年5月31日前收到發票即可稅前扣除,如果到那時還未收到就做納稅調整.
(三)屬于當年購置的固定資產
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因此,企業不管是否有發票,按照會計準則辦理,對固定資產進行暫估入賬后進行折舊,然后按照國稅函(2010)79號進行稅前扣除.國稅函(2010)79號比34號公告的時間好像要長一些,但是卻有可能12個月的結束時間在匯算清繳前,這點需要注意.
四、如果是2016年的費用,開具時間也是2016年,但是報賬時間和付款時間卻是2017年.該怎么處理?難道只能追補嗎?
這種情況卻是經常存在,比如銷售人員12月份出差,直到元旦節后才來報銷差旅費.
針對這種情況,企業會計人員需要做兩件事情,通知各部門要報賬的盡可能在年底前報賬,如果因各種原因不能報賬的應向財務部提供預計報賬中發票時間是2016年的金額.

跨年費用發票入賬規定
跨年的費用發 票能入賬.
(1)印制年份跨年度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普通發 票分類代碼中年份代碼含義的通知》(國稅函〔2005〕218號)規定:"一、普通發 票分類代碼中的第6、7位年份代碼,是指發
票的印刷年份,并非發
票的使用年份,可以跨年度使用."
(2)開具年份跨年度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的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因此,納稅人取得跨年度發票,可追溯在成本費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相信大家已經對跨年度發票的稅務處理怎么做有了一定了解..那么,發票是國家監督經濟活動,維護經濟秩序,保護國家財產安全的重要手段,請大家一定要認真對待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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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