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借款利息的稅務處理怎么做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45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即發生應稅行為的情況下,以收訖銷售款項之日、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之日和開具發票之日中最早的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根據實施辦法第45條規定,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營改增以后,金融服務納入到了增值稅范疇.企業向金融機構支付借款利息應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從稅法的程序性規定來看,對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問題,稅法遵循的原則是,應取得未取得發票的成本費用不允許扣除.
因此,對于跨年度借款利息,如果取得的發票時間在匯算清繳期的下一年,應作為匯算清繳期下一年的支出稅前扣除.

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稅前扣除規定
關于企業由于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跨年度借款利息的稅務處理怎么做,因此,對于跨年度借款利息,如果取得的發票時間在匯算清繳期的下一年,應作為匯算清繳期下一年的支出稅前扣除.這是會計學堂小編的觀點.如果大家有不同的理解,歡迎與我們討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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