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按評估值入賬怎么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賬外房屋可以作為企業盤盈資產進行處理.所述房屋作為盤盈固定資產并對盤盈收益繳納企業所得稅后,可將評估重置價值作為計稅基礎,從次月起計提折舊.
會計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房屋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國家規定可以調整固定資產賬面價值的情況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各項財產物資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按照歷史成本記賬的會計原則,企業在持續經營的情況下,一般不能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調賬,否則,由于計量基礎的不一致,不同會計期間產生的利潤將沒有可比性.
國家規定的可以調整賬面價值的事項僅限于下列兩種情況:
一是國有企業按照《公司法》規定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規定,應對企業的資產進行評估,并按資產評估確認的價值調整企業相應資產的原賬面價值;
二是企業兼并,也就是購買其他企業的全部股權時,如果被購買企業保留法人資格,則被購買企業應當按照評估確認的價值調整有關資產的賬面價值,如果被購買企業喪失法人資格,購買企業應當按照被購買企業各項資產評估后的價值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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