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期間城鎮土地使用稅可以免繳嗎?
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89]國稅地字第140號)中明確:"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則上應按規定計征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4]100號)進一步規定:"除經批準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用地外,對各類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交納與停止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時間以什么為參考?
答:
一、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對于新征用的土地,區分耕地與非耕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根據國稅發〔2003〕89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是這樣規定的:"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這里特別要注意"自房屋交付使用"這個關鍵詞,這里指的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的次月為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減少時間,然后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稅.理由是該時間與國稅發〔2003〕89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應.從交房之次月起,納稅義務人已轉移,從房地產開發企業轉移到購置新建商品房的業主,新的納稅人的產生意味著舊的納稅人的消失.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調減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但要按未交房產與已交房產的建筑面積比例分攤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稅.已征用未開發的土地應按規定全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從全部交房后的次月起,開發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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