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得彌補虧損的情形有哪些?

2018-12-10 22:3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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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虧損在任何企業都是可能會發生的,這關系到企業的所得稅繳納,所以稅法規定了可以彌補企業虧損,但也有一些情況是不允許的,本文來為解答企業不得彌補虧損的情形有哪些。

企業不得彌補虧損的情形有哪些?

一、超過五年的虧損余額不再允許彌補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二、減免稅收入不得用于彌補應稅虧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所稱虧損,指企業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此條款明確規定企業免稅所得包括不征稅收入不再用于彌補虧損。

三、應稅所得不得彌補減免所得項目虧損

企業的應稅項目所得也不得用于彌補減、免征所得項目虧損,只能用以后年度減免收入或所得額來彌補。計算應稅項目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在會計利潤總額的基礎上調減免稅項目所得,不管免稅項目是盈利還是虧損都要作全額調減,計算公式為:應稅項目調整后所得=利潤總額-免稅項目所得。

四、境內盈利不可抵減境外虧損

境內盈利不可抵減境外虧損,境外應稅所得可彌補境內虧損。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但境外營業機構的應稅所得可彌補境內虧損。

五、核定征收虧損不得彌補

實行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其以前年度應彌補而未彌補的虧損不能在核定征收年度進行彌補。但在以后轉換為查賬征收年度時,在政策規定的期限內仍可繼續彌補虧損。但結轉年限應連續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六、被投資企業虧損不能在投資方扣除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企業不得彌補虧損的情形有哪些?

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的會計分錄怎么寫:

1)企業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時:

借:盈余公積

貸:利潤分配----盈余公積補虧

(2)年末結轉盈余公積補虧時:

借:利潤分配----盈余公積補虧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本文為大家解答了企業不得彌補虧損的情形有哪些,還為大家解答了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的會計分錄怎么寫,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會計學堂為大家傾情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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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填法   “企業彌補虧損是用最近的盈利年度依次彌補”的。關于“當年可彌補的所得額”的年度,如2004年的虧損,最近的年度依次為2005年、2006年。。。直至2009年,彌補虧損的上述年度,前1年、前2年。。。   又比如A公司2009年度如果虧損15萬元,那么2004年度剩余的虧損25萬元,在2009年度最后一年匯算清繳中不能彌補,A公司將失去彌補的機會。此外2007年度“可結轉到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將會是90萬元,此時2009年度“可結轉到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是90+15(2009年度虧損)=-105萬元!   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實例   A公司2009年盈利200萬元(即主表23行“納稅調整后所得”100萬元),可用于彌補2009年以前5年尚未彌補的虧損,并按順序彌補。《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填制如下:   報表填制分析:   1、本年為2009年,依次往前推第五年為2008年,第四年為2007年,第三年為2006年,第二年為2005年分別填入第1列的6行、5行、4 行、3行、2行。A公司2009年當年盈利200萬元,在2列6行填入200;2008年申報表反映盈利180萬元,同年,經稅務機關確認,從被合并企業 轉入虧損額80萬元,且剩余彌補期為3年,因此,分別在2列5行填入180,在3列5行填入-80,合計100填入4列5行。將2007年、2006年、 2005年的盈利或虧損分別在2列4行填入-200、在2列3行填入-50,在2列2行填入-500.   2、A公司2005年的虧損 500萬元未在2006年、2007年彌補,在2008年彌補100萬元,在2009年彌補200萬元。因此,在第二行的6列、7列、8列分別填入0、 0、100,2行9列合計為100;A公司2006年的虧損50萬元尚未彌補,在3行的7列、8列里,以及9列合計數均為0;A公司2007年虧損200 萬元,在第4行的8列、9列均應填0;2008年為獲利年度,不存在彌補情況,因此,該行9列的數據為空。   3、按虧損的彌補順序, 先用2009年的盈利200萬元彌補2005年度的虧損400萬元,在本表的10列填入200,2005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200萬元結轉下一年繼續彌 補,在本表的11列2行填入200.2006年的虧損50萬元、2007年的虧損200萬元,在2009年不足以彌補,分別在本表的10列3行、4行填入 0、在本表的11列3行填入50、4行填入200.   在本表的10列6行填入合計數200,并將該數據填入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申 報表主表的24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在本表的11列7行填入合計數450,包括2005年尚未彌補的虧損200萬元、2006年尚未彌補的虧損50萬 元和2007年未彌補虧損200萬元。   (三)A公司2010年“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的填制   A公司2010年實現盈利400萬元,《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填制如下:   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三)(見附件)   報表填制分析:   1、本年為2010年,依次往前推第五年為2009年,第四年為2008年,第三年為2007年,第二年為2006年,第一年為2005年,分別填入第 1列的6行、5行、4行、3行、2行、1行。A公司2010年當年盈利400萬元,在2列6行填入400;2009年申報表反映盈利(納稅調整后所 得)200萬元,加上2010年稅務稽查調增應納稅所得額60萬元,因此,在2列5行應填入合計數260.將2008年、2007年、2006年、 2005年的盈利或虧損額分別在2列4行填入180、在2列3行填入-200、在2列2行填入-50、在2列1行填入-500.另將2008年從被合并企 業轉入的虧損額80萬元,在3列4行填入-80,合計100填入4列4行。   2、A公司2005年的虧損500萬元,未在2006年、2007年彌補,在2008年彌補100萬元、在2009年彌補260萬元。因此,在1行的5列、6列、7列、8列分別填入0、0、100、260,1行9列合計360.   A公司2006年的虧損50萬元,尚未彌補,在2行的6列、7列、8列以及9列合計數,均為0.   A公司2007年虧損200萬元,尚未彌補,該行的7列、8列、9列的數據均為0.   A公司2008年的合計盈利額100萬元,不存在被彌補的情況,因此,該行的8列、9列、10列、11列均為空。   A公司2009年盈利260萬元,不存在被彌補情況,因此,該行的9列、10列、11列均為空。   3、按虧損的彌補順序,首先,用2010年的盈利400萬元彌補2005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140萬元,在本表的10列1行填入140.至此,2005 年度的虧損500萬元,分別在2008年彌補100萬元、2009年度彌補260萬元、2010年度彌補140萬元,未超出5年得彌補期限(假設2005 年的虧損在第五年沒有彌補完,也不得結轉以后年度繼續彌補,即11列1行不得填寫數據)。其次,用2010年盈利補虧余額260萬元(400-140), 計算彌補2006年的虧損額50萬元,分別在本表的10列2行、11列2行填入50和0.再次,用2010年剩余的盈余額210萬元(260-50),計 算彌補2007年虧損200萬元,分別在本表的10列3行、11列3行填入200和0.這樣,2006年度虧損50萬元、2007年度的虧損額200萬元 彌補完畢。   在本表的10列6行填入合計數390,并將該數據填入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主表的24行“彌補以前年度”,在本表的11列7行填入合計數0.至此,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全部得以彌補,2010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填入主表的第25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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