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遲取得發票的企業所得稅怎么處理?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1993]150號)第六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必須按規定時限開具專用發票,不得提前或滯后。該規定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也都進一步明確:對未按規定時限開具的專用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也規定:購貨方能夠重新從銷售方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的,且取得了銷售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或者正在依法對銷售方虛開專用發票行為進行查處證明的,購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應依法準予抵扣進項稅款。這從另一個側面也證明:只要銷貨方接受了稅務機關處理,購貨方重新取得延遲開具的專用發票仍然是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及其標準:
《實施條例》第34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1)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2)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5)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詳細解答的延遲取得發票的企業所得稅怎么處理,只要向稅務局說明情況還是可以抵扣的,還有別的疑問可以直接向會計學堂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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