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勞務支出和工資薪金支出?
勞務支出即勞務報酬支出,是指除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外,納稅人支付給為其提供各種勞務和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手續費、管理費、介紹費、傭金、勞務費等支出。
工資薪金支出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工資薪金支出對象的差異有哪些?
在稅法中,工資薪金支出的對象是在本單位任職或受雇的員工,以此與獨立勞務相區別。雇員取得的工資薪金不征營業稅,應采用自制憑證處理。企業接受外單位個人提供的獨立勞務,屬于流轉稅的征收范圍,無論是否超過起征點,均需憑稅務機關開具的發票據以入賬。而職工薪酬準則中所稱的“職工”比較寬泛,與稅法中“任職或受雇的員工”相比,既有重合,又有擴展。兼職人員、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臨時人員、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在稅法中不能作為工資薪金支出的對象看待。建議企業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下設“雇員職工”、“非雇員職工”明細科目核算,以便正確計算應扣繳的個人所得稅和年終匯算企業所得稅時進行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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